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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发展 兴企报国

商品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聚兴乾晟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公司)组织的商品挂牌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交易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网络科技高效安全、先进便捷的优势,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挂牌商品开展现货交易。为交易参与方提供专业、完善、安全、透明的交易场所及交易、结算、提货、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三条:商品交易分为挂牌、交易、交收提货三个阶段。由商品初始持有者通过交易系统以挂牌的方式将商品上市流通,交易商可将持有的商品卖出,也可以申请提货或消费。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与本交易公司商品挂牌交易业务有关的一切活动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运营团队、资金监管单位、指定交收仓库、质量检验机构、第三方委托机构、居间服务商、产业服务商等。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商品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通过本交易公司挂牌报价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易代码、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经本交易公司审核后通过后发布交易信息,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商品购销合同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可在订立成功后第T+5个交易日挂牌转让卖出(具体参数以公告为准)。买卖双方都须在本交易公司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由本交易公司监督双方履约。

第六条:商品挂牌交易分为商品卖方挂牌交易和商品买方挂牌交易。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是指挂牌商、交易商在本交易公司专用结算账户中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保证金标准根据不同挂牌商品种类另行规定)。

第八条:挂牌是指通过商品挂牌发出要约的供货方(或生产商),摘牌是指通过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

第九条:第三方场外结算(清算)银行是指与本交易公司签约的资金结算银行,协助本交易公司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

第十条:议价是指摘牌方在挂牌方价格之外提出意向价格,由挂牌方选择是否成交的行为。

第十一条:挂牌周期是指商品挂牌首日交铁开始至该商品下架提货的日期。


第三章 交易参与主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主体各方是指符合本交易公司相关规定,参与本交易公司电子交易平台挂牌商品交易活动的合法企业、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商品挂牌交易的参与主体各方主要包括交易商、运营团队、挂牌商及为交易过程提供配套服务的资金监管单位、指定交收仓库、质量检验机构、第三方委托机构、中介机构、居间服务商、产业服务商等。

第十四条:挂牌商是指经本交易公司认证且拥有该挂牌商品所有权的合法企业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挂牌商的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认同本交易公司发展理念,并承诺严格履行挂牌商义务且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本交易公司监管。熟悉本交易公司挂牌业务规则和流程,遵守本交易公司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

(三)挂牌商挂牌商品是同行业具有领先科技的商品,产品质量优异且信誉度高,影响广泛。商品生产资质完备齐整。须有一定量级的消费人群,1年内无质量投诉和不良记录;

(四)挂牌商具备一支专业化,高标准,配备完整的运营管理销售团队。近期销售业绩处于平稳上升状态,无负增长。销售方案(运营模式)已报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合法合规;

(五)货源供应充足。挂牌商品上线交易前须完成预计销售总体量20%的货物存放于本交易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共管仓库,并能根据货物提货流量及时补仓;

(六)具有完善的风险管控制度。

第十六条:挂牌商的权利:

(一)向本交易公司提出挂牌商品的申请;

(二)为其商品挂牌选择运营管理团队;

(三)为本交易公司推介新挂牌商品;

(四)依托本交易公司进行市场开拓;

(五)获得挂牌商应有的经济收益及其他权益;

(六)对本交易公司所有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七)本交易公司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挂牌商的义务

(一)对其在本交易公司所挂牌商品承担按期保质保量交付义务;

(二)根据本交易公司核准,按以下方式之一提供履约担保(具体履约担保方式由本交易公司根据挂牌商和该挂牌商品的情况核准):

A:为其拟挂牌的商品办理货物入库且购买保险;(如办理保险,投保人须为挂牌商,受益人须为本交易公司。挂牌商须将保单、保函或担保合同原件提交至本交易公司)

B:办理相应期限的银行见索即付保函;

C:本交易公司核准的其他履约担保方式;

(三)向本交易公司及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牌服务费、交易费、居间服务费等;

(四)为本交易公司及交易商提供挂牌商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五)本交易公司规定的挂牌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挂牌商的禁止行为:

(一)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交易或非法集资;
(二)不遵守本交易公司交易规则,不接受本交易公司及相关部门监管;
(三)从事损害本交易公司形象的行为;
(四)以本交易公司名义实施授权范围外的行为;
(五)变更法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15日内未向本交易公司报备;
(六)擅自转让挂牌商资格;
(七)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八)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对外泄露交易商信息等损害交易商利益的
行为以及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九)与运营管理团队串通蓄意抬高商品价格;

(十)向交易商违规收取费用,未按规定向本交易公司及时足额缴纳费用;
(十一)其它违反本交易公司规定、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挂牌商可推荐运营管理团队参与商品挂牌销售,运营团队(包括经纪业务)是指由挂牌商(运营中心)开发或指定,经本交易公司认证,协助挂牌商完成商品挂牌及销售的合法企业或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运营团队(经纪业务)的资格:

(一)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经济组织或由自然人组建的团队;

(二)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拥有该挂牌商品的销售渠道且具有经销该挂牌商品的资金实力;

(四)自愿接受并遵守本交易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运营团队(经纪业务)的权利:

(一)为本交易公司推介挂牌商品,协助挂牌商销售商品;

(二)经销部分挂牌商品;

(三)向挂牌商收取经销服务费;

(四)本交易公司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运营团队(经纪业务)的义务:

(一)对所经销的商品承担连带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协助挂牌商完成挂牌服务。如:商品设计、定价、报批、推广宣传等;

(三)协助本交易公司办理交易商(经营会员)的入市交易手续;

(四)向本交易公司推荐商品挂牌,并为交易商(经营会员)提供专业的挂牌商品知识培训;

(五)协助本交易公司为交易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结算、交收、快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等);

(六)本交易公司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运营团队(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与挂牌商串通蓄意抬高商品价格、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

(二)直接代交易商直接交易或办理其它事项;

(三)从事非法集资、涉嫌非法传销、违规经营等违法活动,向交易商违规收取费用,泄露交易商信息且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四)超越本交易公司授权范围的经营行为;

(五)向交易商(经营会员)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六)本交易公司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交易商

(一)交易商是指与本交易公司签定协议及相关文件,通过本交易公司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结算及交收的自然人或机构;

(二)交易商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交易公司书面或网上签署《入市协议》、《风险提示书》,即正式取得交易商资格;

(三)交易商需遵守本规则及按要求提供注册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与本交易公司挂牌商品交易活动,享有本交易系统在线交易服务;

(二)享有本交易公司提供的交易、提货、结算、信息等服务;

(三)应遵守本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细则的义务;

(四)接受本交易公司运营主体及授权方的监管;

(五)严格履约。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妥善保管交易账户,系统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资料、信息;

(七)保守本交易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六条: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本交易公司有权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本交易公司规章制度、交易规则及细则条款的;

(三)不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挂牌商和运营团队(经纪业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应遵从本交易公司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本交易公司审核的任何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对外宣传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凡接受本交易中心提供的现货商品交易模式相关服务的主体,均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同意本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规定,并自愿承担商品交易带来的全部风险。


第四章   新商品挂牌上市

第二十九条:本交易公司新品挂牌上市采取审批制。挂牌商须提出商品挂牌上市申请,经本交易公司上市专家审核委员会通过后进行商品挂牌销售。

第三十条:商品挂牌的前提条件

(一)商品必须为本交易公司认定的挂牌商所有;

(二)挂牌商必须具有所挂牌商品的交付能力;

(三)挂牌商品向本交易公司申请并得到认可;

(四)挂牌商须按本交易公司核准要求为挂牌商品提供履约担保;

(五)本交易公司规定的其他新商品挂牌入市的前提条件。

第三十一条:新品挂牌流程

(一)申请挂牌:挂牌商完成商品设计、确定价格,向本交易公司提供资料;

(二)本交易公司上市审核专家委员会对新商品挂牌申请进行审核且通过后,签订商品入市相关协议;

(三)入库:新挂牌商品须在申请挂牌前到指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入库保存,提交存货凭证等有效票据,签订《仓储协议》。审核通过后,出具相关仓单证明。

(四)公告:本交易公司通过官网发布《商品入库公告》、《商品参数说明》;

(五)申购:交易商在交易账户存入足够的交易准备金,在商品订购期限内订购,交易系统冻结该交易商的订购资金;

(六)本交易公司在扣除挂牌费及其他费用后,按协议向挂牌商划拔货款;

(七)本交易公司发布商品上市交易公告,新商品挂牌结束。

第三十二条:根据业务需要,本交易公司有权针对已挂牌上市商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增加供货并提前公告。


第五章   挂牌交易

第三十三条:商品挂牌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30-11:30 ,下午13:00-15:00。

第三十四条:本交易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等。

第三十五条:商品挂牌销售

(一)商品挂牌审核通过后,本交易公司官网将交易通知以公告形式提前公示。包括挂牌交易商品的基本内容、最小单位、报价货币等参数将在公告中明确;

(二)交易商登录本交易公司交易系统,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电子合同)。挂牌商品采用商品代码制,商品代码由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商品持有者发出卖出挂单,交易系统同时冻结对应的商品;

(三)系统将展示所有卖方挂单,买方可在卖方挂单列表里选择想要买入的挂单摘牌成交,成交后视为买卖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四)成交方式为:自由摘单式成交后,系统将扣除买方全额货款、交易手续费,将对应的挂牌商品计入买方账户。同时,从货款中扣除卖方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将剩余货款划给卖方。卖方自动指示负责存管的指定交收仓库将商品交付给买方,作为卖方的交付义务即告完成;买方既可办理提货,也可以将商品寄存在指定交收仓库。

第三十六条:交易挂单的内容包括:交易商代码、商品代码、买卖方向、挂单价格、挂单数量、摘牌数量、挂有量等。

第三十七条:本交易公司所有挂牌商品均为现货交易模式,采用全额交易,先买后卖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八条:交易价格。卖出商品采用定价挂牌的方式,买入商品采用直接摘牌的方式,定价挂牌是指交易商在商品挂牌上市时公布的价格挂牌,直接摘牌是交易商在挂单列表中直接摘取其他交易商的挂单。

第三十九条: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通过本交易公司电子交易系统输入交易代码及交易密码登陆;

(二)交易前,交易商必须存入足额的交易资金,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三)买方发出买入指令,系统同时冻结相对应的商品的全额货款及交易手续费,在发出卖出指令时系统需冻结相应的手续费;

(四)系统将买卖指定按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一经成交视为买卖又方达成交易,系统在扣除交易手续费、货款等相关费用后,将交易商品计入买方交易账户。

(五)未成交部分,发出指令的交易商可以撤消指令,指定撤消后,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解冻所对应的交易款或交易商品。否则,未成交部分继续在交易系统中参加当日交易。当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四十条:商品申购

(一)商品申购在申购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其他时间不可以撤单;

(二)交易申购前账户中需存有足额申购款,以保证申购成功。申购商品须全额预缴申购商品货款及相应申购手续费。未申购成功部分商品货款及相应手续费将退还至交易商的交易账户。结算后第二交易日方可出金;

(三)申购价格制定原则:申购价即为商品挂牌上市指导价,是经本交易公司上市审核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专业市场现货均价综合考虑制定;

(四)本交易公司上市专家委员会核准通过新商品指定参考价。申购日期以本交易公司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交易公司按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有权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并公告,具体费用标准详见《商品挂牌参数说明公告》。

第四十二条:交易商买入商品后应承担由于货物价格波动、市场流通性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交易商买进商品后未卖出或不提货,在持有商品期间产生的仓储费及保险等费用由挂牌商承担,收费标准见《商品挂牌参数说明公告》,本交易公司有权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本交易公司对挂牌商品上市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一)上市交易前,由挂牌商提交意向保险公司、质检机构及仓储机构的全部资质文件。由本交易公司审核认定后,签订三方协议。其中由保险公司按照商品的价值对商品的数量进行承保。如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本交易公司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二)交易过程中,挂牌商已交存商品的正常轮库流转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先进后出的原则,库存总量在任何时间点都不得少于本交易公司商品仓单总量且保证商品品质符合已确定的条件和质检标准。商品轮库全程必须严格监控、记录。仓储方见本交易公司签章的放货单据后方能出库。挂牌商应在商品轮库后三小时内提交由仓储方出具的挂牌商授权人签字确认的流转记录及新仓单。

第四十四条:退市。本交易公司对所有挂牌商品均可设定上市转让期限并在《挂牌》公告中公示。当某一商品达到该商品挂牌公告所规定的退市条件时,由本交易公司公布退市并发布《商品退市公告》。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四十五条:交易账号

(一)本交易公司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管理,实行一户一码制,一个交易商应对一个交易账户。并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交易商可以在系统结算后通过交易终端进行查阅,获取成交记录及明细;

(二)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为该交易商的电子签名,交易商对其通过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三)交易商必须在本交易公司指定的存管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并开通网银转账、手机银行等网络支付款业务;

(四)交易商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拔。银行对于资金划拔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银行有权且应当监控交易系统首笔资金流水。

第四十六条:本交易公司采取T+1出金原则,由指定结算银行完成对客户的资金结算。

第四十七条: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实时记录买卖双方资金和商品数量的变化。当交易资金余额或商品存货不足时,系统不再接受其交易指令。

第四十八条: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对交易各方的货款及商品数量时行统一结算,资金存管银行根据交易结算情况进行对账并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第四十九条:在本交易公司交易系统交易时间内,交易商可以进行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交易商的出入金申请通过本交易公司系统复核后,由交易商直接在存管银行柜台或通过网银、手机银行在交易平台系统终端办理。

第五十条:交易参与各方的货款及各项费用的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都通过资金监管单位进行在线划拨。交易商必须在本交易公司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户,并与在本交易公司开立的交易账户绑定。

第五十一条:挂牌结算:挂牌成功后,系统收取挂牌商和订购经营会员的货款及相关费用,同时将挂牌商品分别记入订购交易商的交易账户。本交易公司在扣除挂牌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后,按协议约定向挂牌商划拔相应的货款。

第五十二条:交易结算:本交易公司采取实时结算和每日结算相结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系统实时记录买卖双方资金和商品数量的变化;当日交易结束后,对交易各方的货款及商品数量进行统一结算。


第七章   交收与提货

第五十三条:交收业务是指拥有商品所有权的交易商办理提货或商品所有权过户的业务。

第五十四条:提货是指拥有商品所有权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凭提货凭证办理商品出库。

第五十五条:商品所有权过户是指由过户双方自行协商,通过系统自助办理商品所有权变更的过程。

第五十六条:交易商通过系统申请提货,经交易系统平台审核通过后,系统根据提货申请情况冻结相应交易权限,提货方可办理相关提货手续。

第五十七条:商品出库之前,交易商可以自助办理商品所有权过户,过户成功后,系统增加受让方交易账户的商品数量,相应商品可以继续参与交易。

第五十八条:交易商可委托本交易公司指定的仓库代为验收和保管所持有商品。在未提货前均视为已委托指定提货仓库代为保管所持的商品。

第五十九条:商品交收提货程序

(一)交收申请时间:交易商可在规定的交收时段,通过交易系统提出商品交收申请,系统自动对交收申请进行审核。

(二)交易商交收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交易商可以在限定时间内选择自提或在线配送等方式提货。存储货物的仓库按既定流程办理发货。

(三)在限定的提货或消费期限内,在商品实物离开指定交收仓库前,交易商若对商品的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及时与挂牌商、交收仓库等责任方商议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在7个工作日内向本交易公司提出异议申请,逾期则视同该交易商主动撤销异议,本交易公司将不再受理。

第六十条:商品实物离开交收仓库或存管单位后,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该商品不得再进入商品挂牌交易。

第六十一条:挂牌商对其供应的商品质量负责到交易商完成商品实物提货为止,挂牌商不因其供应的商品在提取实物或消费前的多次交易而免除其对商品数、质量的保证义务。

第六十二条:除特别规定外,所有商品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如果交易商买入的商品在交收后需要开具发票的(交收前不得要求开具发票),税费由提货交易商自行承担并支付。

第六十三条:所有交货、验收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六十四条:交易商参与交收业务或撤销交收业务,本交易公司按规定标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本交易公司有权调整相关费用标准并公告。

第六十五条:提货方式分为自提和代为配送。自提为交易商自行到本交易公司指定的仓库提取货物。代为配送指提货仓库根据交易商委托将货物交由物流公司配送至交易用户指定详细的收货地址。提货仓库审核无误后在两日内安排货物配送出库。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六条:为确保交易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本交易公司交易参与各方合法权益,本交易公司采取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来控制交易风险。

第六十七条:本交易公司针对商品挂牌系统实行经营商品限价制度、订购量限制制度、交易商存货量限制制度、盈利转积分制度、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六十八条:风险揭示:本交易公司所有参与方须充分理解交易风险。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企业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的存在,参与方预期规避的风险、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参与方自行承担。本交易公司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各参与方应充分认识交易风险谨慎交易。

第六十九条:本交易公司实行风险警示制度。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暂停或停止交易、临时限制出入金、商品禁止出库、强行交收等措施控制风险。

第七十条:本交易公司实行挂牌商品审核制度。为确保商品质量,保障商品持有者及交易用户的权益,只有经过本交易公司批准的商品才能上市进行交易。

第七十一条:除本交易公司特别规定外,交易系统实行限价管理。如当日无交易,则取上日收盘价作为当日收盘价,本交易公司有权调整每日限价幅度限制。

第七十二条:订购量限制制度是指本交易公司对挂牌商品实行单一交易商最大订购量和最小订购量限制。具体限制详见《商品挂牌参数说明公告》。

第七十三条:交易商存货量限制制度是指单一交易商某一商品的存货量不能超过一定数量。具体限制详见《商品挂牌参数说明公告》。

第七十四条:盈利转积分制度是指本交易公司挂牌商品交易过程中交易商产生盈利后,将按一定比例扣除交易商盈利部分金额转化成积分,用于积分消费商品或易货。

第七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挂牌商品交易活动;交易中止的,本交易公司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恢复交易。

(一)出现扰乱交易秩序,造成商品价格异常波动;

(二)政府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的;

(三)挂牌商、运营管理团队(含经纪业务)、交易商等参与方涉嫌传销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挂牌商品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本交易公司认为交易商可能存在单独或合谋操众商品扰乱市场的行为,本交易公司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十七条:交易商对其账户的交易和提货行为等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提风险的责任。交易商在交易和提货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申请由本交易公司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交易参与各方须充分理解交易风险,由于各种风险因素的存在,本交易公司不能确保交易参与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失,交易参与各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交易商、挂牌商、运营团队(经纪业务)等对其通过系统的交易负有合同履行和法律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   违约及异常情况处理

第七十九条:挂牌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挂牌成功后单方面要求取消本次挂牌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指定交收仓库或存管单位的;

(三)挂牌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商品或履行服务的;

(四)挂牌商交付的商品或履行的服务与发布的信息不符,且未与买方达成一致的;

(五)挂牌商无法提供足额数量的交收货物;

(六)挂牌商未及时出具增值税发票;

(七)挂牌商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十条:对于挂牌商的违约行为,本交易公司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扣、扣除部分或全部挂牌商品货款、挂牌保证金;

(二)暂扣《存货凭证》,有权对《存货凭证》所对应的货物进行处置;

(三)限制挂牌商在本交易公司办理资金划拨业务;

(四)督促挂牌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约、赔偿买方因挂牌商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等。

第八十一条:本交易公司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挂牌商、运营团队(经纪业务)、交易商、产业服务商等采取一定的措施,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知、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冻结挂牌商品、冻结交易资金、司法诉讼等。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任何虚假文件资料的;

(二)挂牌商、运营团队(经纪业务)违规炒作或串通炒作挂牌商品,导致商品交易及价格波动异常的;

(三)利用经营账户从事扰乱系统交易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相关方利益的;

(四)恶意操纵本交易公司其他挂牌商品损害其他挂牌商的;

(五)本规则规定的或本交易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十二条: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以及其它异常情形。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本交易公司可以宣布进入异常状态,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互联网通讯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交易公司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三)商品价格严重扭曲;

(四)交易商、挂牌商、运营团队出现清算危机。

第八十三条: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本交易公司可以采取调整开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限制部分或全部交易商的某商品最大存货量、最大挂单量、限制出入金等紧急措施。

第八十四条:因交易异常采取的风险规避措施等决定,可能给交易各方造成的损失,本交易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经本交易公司认定显失公平的交易,或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因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暂停及交易终止,本交易公司有权宣布取消当前系统正常运行的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方承担。

第八十六条:按本规则达成的交易,成交结果以本交易公司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章   信息统计与发布

第八十七条:本交易公司通过系统和官方网站发布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参与各方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信息。

第八十八条:本交易公司在线发布的信息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

(一)市场行情:包括商品挂牌价、成交价、区间价、成交量、库存量等;

(二)挂牌商品及挂牌商的相关信息;

(三)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八十九条:交易参与各方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信息:

(一)历史成交价格查询(包括成交明细);

(二)历史成交量查询(包括成交明细);

(三)当日成交量查询(包括明细);

(四)当日交易记录查询(包括明细);

(五)资金查询:查询交易用户资金余额及划转记录;

(六)存货量查询:查询交易商商品存货量及历史记录;

(七)提货查询:查询交易用户提货记录;

(八)交收申请、交收申请注销、过户及提货记录查询;

(九)其他信息查询。

第九十条:为本交易公司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须按相关协议约定,保证交易平台系统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九十一条:本交易公司通过官方网站管理和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制度、公告;挂牌商品、商品代码、最高价、最低价、价格区间、挂单量、成交量、交易行情实时信息、挂牌商品介绍等。

第九十二条:有关交易信息最终发布权属于本交易公司,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发布的信息、数据等用于其他商业活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交易公司所有。本交易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或根据市场状况变化,单方面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或制定相应的细则补充条款并在官网公布。

第九十四条:凡接受本交易公司提供服务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任何契约或非契约的财产权益争议,均应提交海南省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服务主体指: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商、产业商、交易商、担保方、物流方、仓储商、经纪业务方、中介等)。

第九十五条:如挂牌商、运营管理团队(经纪业务)、交易商等就本规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规则的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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