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平台管理办法93
来源:海南聚兴乾晟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聚兴乾晟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公司)商品挂牌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参与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交易公司受政府商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及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管。 第三条:本交易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供商品挂牌交易、结算、现货交收、仓储物流、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参与本交易公司交易平台挂牌商品交易活动的关联各方,须自觉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运营团队(经纪业务)、产业服务商、授权机构、指定结算银行、交收仓库、检验机构、中介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 挂牌管理 第五条:本交易公司交易平台参与交易的各方须本着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交易公司的交易规则。 第六条:各交易用户应在充分理解平台交易风险后开展现货交易活动。 第七条:在本交易平台参与交易活动的交易商(自然人),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对现货交易市场有一定的认知,且具有一定的商品市场经营经验; 3、对本交易公司的商品挂牌模式、交易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条:在本交易公司进行挂牌商品经营的机构,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法律法规、挂牌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参与交易行为的情形; 2、对本交易公司采用的商品挂牌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了解商品投资风险且已履行完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交易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凡是使用本交易公司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的从业人员,须按自然人的要求进行逐一注册登记。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十条:本交易公司采取会员制。会员分创始会员(运营中心)、挂牌商、经营会员(交易商)、经纪业务会员、产业服务商、居间服务商等。 第十一条:挂牌商、交易商、经纪业务会员之间构成直接的合同相对关系,有管理和开除下级会员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经营过程中带来的纠纷。 第十二条:挂牌商向本交易公司提交商品挂牌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交易商参与本交易公司挂牌商品交易活动,须通过实名制电子开户资料申请审核通过后成为本交易公司交易商。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银行卡信息”、“电话信息”、“邮箱信息”等。交易商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交易商获得本交易公司交易平台有效经营帐户后,即视为本人已亲自仔细阅读过《经营风险告知书》,同意遵守本交易公司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并自愿承担商品交易活动中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 第十五条:本交易平台交易参与各方需开通指定的银商转账业务或银企转账业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合法支付工具。并实行一户一码管理制度度,每个经营会员(交易商)对应一个经营账户。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授权、委托他人管理其经营账户,不得代理管理或私自登录他人经营账户进行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本交易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参与各方提供经营账户电子结算单。交易参与各方的资金可以在经营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转。本交易公司对资金划转有监管责任和权利。 第十七条:本交易公将对挂牌商、交易商及其他交易参与各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报告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触及本交易公司规章制度的,本交易公司有权冻结其经营账户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交易公司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的挂牌商、交易商及其他交易参与各方,本交易公司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挂牌、限制销售许可、终止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若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交易公司提请复议,逾期未提起复议的,视为同意处理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挂牌商品管理 1、本交易公司挂牌商品以优特农副商品为主,涉及茶叶、烟叶、中药材、中草药、虫草、高科技健康产品、养生产品、农林商品、牧业商品及其他被国家法律法规允许销售、交易和网上销售的有价现货商品; 2、挂牌商需提供该挂牌商品的《市场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投资价值研究和由专业人员签发的商品价值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对影响商品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该商品实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3、挂牌新商品经本交易公司上市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在官网发布该商品挂牌入库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交易公司不承担商品挂牌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义务,挂牌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二十二条:挂牌流程管理 1、挂牌申请:挂牌商可以向本交易公司或本交易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提出商品挂牌申请;本交易公司收到挂牌申请后,对其提交的信息和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挂牌申请通过后,挂牌商将视为已接受本交易公司各项挂牌条款、交易规则及各项制度,并享有挂牌商的权利与义务。 2、托管入库:经本交易公司同意后,该挂牌商品可直接进入挂牌托管入库流程,当托管入库市值及商品数量达到挂牌要求即可入市销售。 (1)申请挂牌入市的商品须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后进入指定的托管仓库; (2)未交收商品统一核定为指定仓库代收货,并按本交易公司提货规则执行; (3)需要鉴定的商品,由挂牌商现场缴纳鉴定费进行商品鉴定后办理入库; (4)办理实物入库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入库流程完成后,本交易公司在官网及时发布商品托管入库公告。 3、再托管入库(增加销售库存): (1)已挂牌商品在涉及增加挂牌量或其它再托管条件时方可再次入库托管; (2)本交易公司发布相关商品再托管公告时,申请人可向本交易公司提出再托管申请。申请时须向本交易公司提交再托管入库的相关手续。 4、仓单。经本交易公司同意后,允许仓储托管商品开具电子仓单。电子仓单不属于任何权益,仅对应商品,入仓的现货商品也可直接转换电子仓单。当卖方与买方价格达成一致,商品立即从卖方转让给买方。 5、系统收到买入或卖出申请后,会在第一时间寻找符合相应条件的交易商(经营会员),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均会生成仓单。 6、买方和卖方/转让方同意根据仓单、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转让方向买方转让所成交的商品,买方向卖方/转让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商品退市流程管理。 1、当挂牌商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交易公司权对该商品启动退市程序。 (1)挂牌商品到达挂牌销售截止日期前30个自然日; (2)挂牌商品库存量低于挂牌总量的5%,特殊商品需要变更的除外; (3)挂牌商品日均购销量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其商品库存量的0.3%; (4)经本交易公司评估、认定,该挂牌商品继续交易存在重大风险; (5)该挂牌商出现经营违规、重大风险; (6)受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7)本交易公司认为可以启动退市的其他情形。 2、该挂牌商品启动退市程序后,退市流程如下: (1)本交易公司在退市日前30个交易日发布退市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执行退市日期,退市商品处理方式等: (2)退市日期前,商品仍可正常购买、销售和申请提货。 (3)本交易公司有权变更自发布退市公告至执行退市日期期间的挂牌商品参数设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单笔挂单量或摘牌数量、变更交易日与交易时间等。 (4)执行退市当日,交易商将无法发送购买、销售及相应挂牌申请,其账户内持有的商品提货凭证仅可用于办理提货。 第二十四条:实物交收管理 1、交易商(经营会员)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2、实物交收须由交易商(经营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交易公司指定地点办理; 3、交易商(经营会员)在每个挂牌日的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可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注册提货单,生成提货单后,交易商(经营会员)所提货商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4、本交易公司收到交易商(经营会员)提货单,经审核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交易商(经营会员)按提货规则办理提货出库; 5、交易商(经营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商品提货单”状态的商品实物将被锁定,交易商(经营会员)有权在经营账户中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商品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商品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6、交易商(经营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商品提货单”将作废,其间产生的封装费和提货违约金由交易商(经营会员)自行承担; 7、对于单一挂牌日提货数量达到该商品总托管入库数量的30%时,本交易公司将及时发布商品大量出库公告。 第二十五条:市场管理 1、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交易参与各方的利益,本交易公司可对特定挂牌商品进行临时停牌。关于停牌原因和恢复挂牌的时间将予以公告; 2、本交易公司将在挂牌时间内及时发布行情和相关新闻、信息; 3、本交易公司实行信息采集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以控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交易商(经营会员)、运营团队(经纪业务)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暂停或限制挂牌、取消挂牌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第二十六条:信息管理及其他 1、本交易公司商品挂牌信息未经本交易公司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交易公司许可使用挂牌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交易公司同意,不得将挂牌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或个人予以使用和传播; 2、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系统故障或网络故障等情况造成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平台运行异常并暂时停交易,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3、本交易公司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告,不承担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交易商(经营会员)的损失; 4、本交易公司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挂牌电子交易系统,有权要求交易商(经营会员)配合本交易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因经交易商(经营会员)不配合所造成自身损失的,由该交易商(经营会员)自行承担; 5、本交易公司升级或更换挂牌电子交易系统时会及时进行公告。且该信息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三章 挂牌商管理 第二十七条:挂牌商也称挂牌会员是指行业中的龙头生产企业、贸易企业或具有相当资本实力的投资公司等经济组织,经本交易公司审核批准获得挂牌商资格,负责商品挂牌上市,维护商品运营,交收实物商品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挂牌商应具备的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2、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4、熟悉本交易公司挂牌业务规则和流程,承诺遵守本交易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 5、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7、具备挂牌商品经销的相关资质,认同本交易公司发展理念; 8、承诺严格履行挂牌商义务且接受本交易公司监管。 第二十九条:挂牌商的行为及权益 1、与本交易公司共同进行商品开发; 2、进行相应挂牌商品和市场的运营; 3、进行相应挂牌商品交易交收的维护; 4、为经营商提供交易培训和信息服务; 5、协助经营商办理入市手续和交易交收业务; 6、对经营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7、按照本交易公司的要求开展对外宣传; 8、与本交易公司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挂牌商禁止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交易或非法集资; 2、不遵守本交易公司规章制度、交易规则,不接受本交易公司监管; 3、从事损害本交易公司形象的行为; 4、实施本交易公司授权范围外的行为; 5、变更法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1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交易公司备案; 6、擅自转让挂牌商资格; 7、向经营商、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8、擅自使用、向第三方披露或对外泄露经营商交易商的信息等损害经营商、 交易商利益的行为,以及利用经营商交易商的信息牟利; 9、与经纪会员串通,蓄意抬高商品价格; 10、向经营商、交易商违规收取费用; 11、不按规定向本交易公司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12、其它违反本交易公司规定、合作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挂牌商的申请、转让及取消: 1、申请: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本交易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2、转让:经本交易公司同意,可办理挂牌商转让事宜。 (1)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挂牌商资格转让协议书》; (2)本交易公司发布公告,出让方结清在交易市场内的全部债权债务,退还资格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件等;受让方到本交易公司签订有关挂牌商的法律文件; 3、取消:挂牌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挂牌商资格: (1)严重违反本交易公司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2)有违规行为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其他事项 (1)通过本交易公司官网发布取消挂牌商资格的公告。 (2)挂牌商接到本交易公司消其资格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①结清在交易市场内的全部债权债务; ②退还资格证书和相关文件、资料等; ③已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清退。 第三十二条:本交易公司公司有权根据挂牌商品等级标准、挂牌量、交易量等收取挂牌商服务费的权利,按本交易公司公布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挂牌商成功推荐合作单位的享有本交易公司奖励。 第四章 授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交易公司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采用授权服务机构方式构建全国市场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授权服务机构的发展及市场服务按本办法进行,授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授权服务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交易公司相关规定,经本交易公司审核批准,在本交易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本交易公司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七条:授权服务机构分为运营中心、经纪会员。 1、运营中心指根据本交易公司授权,保荐挂牌商及开发经纪会员、推荐挂牌商品,为本交易公司提供所有挂牌品种的搜集和推广、协助本交易公司为挂牌商、经纪会员、经营商提供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 2、经纪类会员指根据运营中心同意且由本交易公司授权,推荐挂牌商品、协助运营中心为经营商、交易商(经营会员)提供本交易公司挂牌商品市场推广销售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授权服务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挂牌商品开发、经纪会员推荐、业务培训、协助交易商入市手续办理、提供挂牌商品相关业务培训、交易商信息咨询服务、风险管理等。 第三十九条:严禁授权服务机构发生以下行为之一: 1、从事代理开户业务及代理交易业务; 2、从事非法集资,涉嫌非法传销、线下收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3、泄露经营商的交易信息,利用经营商信息牟利; 4、纵容旗下员工、会员单位、居间服务商、经营商等冒充市场人员名义,推出低价宣传活动或虚假宣传活动扰乱市场正常运作。 第四十条:授权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 3、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4、熟悉本交易公司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 6、承诺遵守本交易公司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7、本交易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申请成为授权服务机构的程序 1、向本交易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申请书(加盖公章)、公司简介(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文件等。 2、本交易公司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3、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的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本交易公司面谈具体事宜。 4、授权服务机构核准过后,于2个月内完成授权服务机构筹建工作并向本交易公司缴纳授权服务机构的软件使用费。 5、授权单位筹建工作完毕后,经本交易公司验收培训合格后,于3个工作日内到本交易公司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同时颁发授权服务机构铜牌获取资格。 第四十二条: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从业人员须接受本交易公司定期业务培训,审核上岗。 第四十三条:促进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序发展和适度竞争,保护会员的合理利益,本交易公司拟在全国发展的省级授权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50家。 第四十四条:授权服务机构业绩考核要求 1、本交易公司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开发业绩进行定期考核; 2、对业绩优秀的授权服务机构,本交易公司给予奖励; 3、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授权服务机构,本交易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转让授权服务机构资格,且权单方面终止授权合作关系,撤销授权服务机构资格。 第四十五条: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 1、经本交易公司书面同意,授权服务机构可办理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 2、本交易公司收取转让过户服务费10万元人民币; 3、转让双方签署《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协议》(一式三份),本交易公司、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 4、授权服务机构资格受让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完毕符合本交易公司对授权服务机构经营场地、团队及从业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授权服务机构股权变更及重大重组,须到本交易公司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报备手续的,本交易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授权服务机构的合作关系,直至取消该授权服务机构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存在以下之一情形的,该授权服务机构不得进行股东股权变更或重组: 1、由于经济纠纷、涉嫌违法或犯罪接受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2、取得授权服务机构资格未满一年的; 3、已被本交易公司取消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 4、与本交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四十八条: 授权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交易公司书面报告: 1、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2、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3、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4、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5、取得其他交易场所会员资格的; 7、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执法机关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机构处罚; 8、本交易公司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授权服务机构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本交易公司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本交易公司审核的任何有关本交易公司的信息、言论,确保对外宣传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五十条:授权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交易公司的要求参加本交易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会议。 第五十一条: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撤销。授权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公司有权撤销其授权服务资格: 1、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2、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从事与授权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本交易公司形象; 4、授权服务机构向经营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5、不按照本交易公司的规定对经营商进行风险管理的; 6、不按照本交易公司的规定进行股权变更或重组的; 7、违反本交易公司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十二条:授权服务机构被取消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终止其与本交易公司的授权关系,授权服务机构已缴纳的管理软件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五十三条:授权服务机构设立营业网点按照授权服务机构向市场的报备原则予以执行。 第五章 交易商(经营商)管理 第五十四条:交易商(经营商)是指经本交易公司认可,获得本交易公司经营商资格的机构或自然人,又称为经营会员或交易商。 第五十五条:申请成为经营商、交易商,应填写《开户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本交易公司审核批准后办理如下事项 。 1、仔细阅读《经营风险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2、签订入市协议、与指定结算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开设资金账户。 第五十六条:交易商(经营商)通过本交易公司交易系统平台终端参与交易活动。交易商(经营商)实行交易代码管理制,一个交易商(经营商)对应一个交易代码,并自行设定和管理其交易密码。交易商(经营商)必须输入与其相对应的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登录交易平台系统方可进行操作。交易平台系统在交易商(经营商)发出指令时同时提交电子签名。 第五十七条:交易商(经营商)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交易公司提供的商品交易交收服务、交易信息及相关服务; 2、使用本交易公司提供的设施、指定银行提供的结算服务; 3、对本交易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交易商(经营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入市协议及本交易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2、妥善保管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其在本交易公司交易系统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按本交易公司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接受本交易公司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维护本交易公司声誉; 6、及时向本交易公司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7、依法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九条:交易商(经营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公司有权取消其交易商(经营商)资格: 1、违反入市协议约定或拒不执行本交易公司相关规定的; 2、未按本交易公司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交易公司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挂牌商品入库提货规则 第六十条:为加强本交易公司实物商品提货管理,提货秩序,本交易公司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及指定鉴定(检验)机构等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六十一条:提货是指持有商品提货凭证的交易商(经营会员)在约定时间内通过前往托管仓库自提或委托第三方物流机构配送完成实物商品交付,实现货物转移的过程或行为。 第六十二条:托管仓库是指符合商品存储通行标准的,为商品提供仓储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六十三条:鉴定(检验)机构是指具有国家或省级认证资格的或者行业内具有公信力的,为商品提供检验等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本交易公司对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或者评估报告不负验证责任。 第六十四条:在商品办理提货过程中,以本交易公司留存的经鉴定(检验)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检验)单》上所记载的商品主要的物理特征是判断“货证一致”的唯一依据。 第六十五条:商品入库条件: 1、本交易公司专家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挂牌商品。商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范围; 2、商品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且商品己经通过本交易公司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并出具《检验(鉴定)托管单》; 3、挂牌商应将指定数量的挂牌商品交由本交易公司托管仓库进行托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若实物商品与《入库申请书》中指定的商品数量、规格、品质等不符,托管仓库不给子办理实物商品入库登记手续并将结果告知本交易公司及挂牌商。 第六十六条:挂牌商品入库流程 1、挂牌商须在托管入库日前通过书面或邮件等方式向本交易公司提出入库登记申请,具体申请方式以托管入库公告规定为准; 2、挂牌商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入库申请书》、《委托入库申请书》、持有人身份证明,如挂牌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检验(鉴定)入场登记事项,还需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挂牌商须经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合格,进入托管仓库;对经检验(鉴定)后不符入库要求的商品,托管仓库不得给予办理入场登记手续并将结果告知挂牌商。挂牌会员办理完托管入库手续后应向本交易公司支付销售服务费、仓储服务费和检验(鉴定)费等; 4、挂牌商品经检验(鉴定)入库后,托管仓库出具《仓单证明》并于指定时间内将其转为挂牌商交易账户的商品提货凭证。此时,该《仓单证明》持有人所主张的各种权益即转移到交易账户商品提货凭证中,不得再凭《检验(鉴定)托管单》向第三方鉴定(检验)机构、本交易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5、托管入库流程完成后,本交易公司在官网发布商品托管入库公告。 第六十七条:挂牌商办理完实物商品托管入库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系统支付相关费用,逾期未及时支付的,按应缴服务费的0.5%收取滞纳金,鉴定(检验)费现场收取,凭交款凭证进行商品检验(鉴定)。 第六十八条:挂牌商品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检验)手续的,鉴定(检验)机构应予退还已收取的鉴定(检验)费;已检验(鉴定)完毕的不予退还。 第六十九条:提货规则 1、提货须由交易商(经营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规定的提货方式办理。商品提货情形分为自主申请提货和到期集中提货两种; 2、自主申请提货是指在商品销售期内,持有该商品提货凭证的交易商(经营会员)可在任一交易时间内提出提货申请,并按提货规则办理提货手续的方式; 3、到期集中提货是指在商品挂牌销售期限结束后,仍持有该商品未完成提货的交易商(经营会员)须在指定时间内按提货规则办理提货手续的方式; 4、提货数量应为整数且须不低于提货商品最低提取数量或其整数倍,具体参照挂牌商品相关参数规定。申请提货商品数量不满足该商品最低提取数量或其整数倍的,不予受理提货申请; 5、到期集中提货的交易商(经营会员)须在商品退市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平台系统提交《提货单》,选择相应自提或委托提货方式办理提货手续; 6、对于申请自主提货但逾期未办理的,本交易公司有权向其收取商品仓储费、保养维护费等,且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托管仓库变动等情况调整服务费; 7、提货方式包括前往托管仓库自提或委托第三方物流机构配送。选择自提提货的,遵循以下流程: (1)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持有商品提货凭证的交易商(经营会员)可通过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直供系统注册《提货单》,选择自提方式提货并设置提货密码;成功生成《提货单》后,经营会员所提商品实物及其对应数量即在仓库被锁定,进入待提取状态; (2)本交易公司审核交易商(经营会员)提交的《提货单》,确认无误后通知经营会员到托管仓库提货。交易商(经营会员)携《提货单》及提货密码,至托管仓库办理提货出库。 第七十条:托管仓库审核无误后,为交易商(经营会员)办理提货手续并开具《出库凭证》;如超出提货期限,托管仓库将对该批货物办理提单转入库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提货申请的交易商(经营会员)承担。 第七十一条:仓库办理提货的工作时间:指定提货日的09:45-15:00。 第七十二条:选择第三方物流机构配送的,遵循以下流程: 1、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持有商品提货凭证的交易商(经营会员)可通过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直供系统注册《提货单》,选择第三方物流配送方式提取商品实物并提交。成功生成《提货单》后,交易商(经营会员)所提商品实物及其对应数量即在仓库被锁定,进入待发货状态; 2、本交易公司审核交易商(经营会员)提交的《提货单》,确认无误后通知托管仓库安排第三方物流机构配送。 第七十三条:托管仓库与第三方物流机构须根据《提货单》指定的商品、数量等及时将商品包装好,且包装须符合国家包装法律法规或业内包装相关规则。 第七十四条:第三方物流机构将配送商品及发票送达交易商(经营会员)指定的收货地址,并由指定收货人签收确认。 第七十五条:交易商(经营会员)如对提取商品数量、质量有异议的,须在提货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交易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该交易商(经营会员)己确认收货无误。 第七十六条:交易商(经营会员)前往托管仓库办理实物商品提取时所需文件:《提货单》、提货密码、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交易商(经营会员)为企业法人或其他机构组织的,还需该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商品提取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七十七条:交易商(经营会员)或受托提货人在签收商品时应当场仔细检查包裹外观是否完好无二次封箱痕迹;货品与《提货单》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签收;如果发现信息不符、商品有外观问题或数量/型号不符等,请于配送人员还在现场时与本交易公司联系; 第七十八条:交易(商经营会员)或受托提货人如对提取商品数量、质量有异议的,须在验货时于配送人员还在现场时拒收货物:如遇交易商(经营会员)或受托提货人拒收,第三方物流机构物流人员须将商品完整无缺的返回托管仓库或本交易公司指定其他地点; 第七十九条:交易商(经营会员)提交提货申请后,《提货单》所对应的商品将被锁定,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若逾期或未办理提货的,仓库有权要求该交易商(经营会员)补交仓储费用。 第八十条:商品出库后,托管仓库须将物流信息记录备案并提交至本交易公司。交易商(经营会员)根据配送单号自行查询配送状态。 第八十一条:对于单一交易日交收数量达到该实物商品总托管入库数量的30%时,本交易公司及时发布该商品库存公告。 第八十二条:交易商(经营会员)进行商品提取须按规定缴纳提货服务费,本交易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调整提货服务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三条:争议及处理 1、提货人对交付的商品现场自行进行检验(鉴定),如有异议的可向本交易公司申请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因商品与实际发布的挂牌参数描述不一致的,由挂牌商承担责任:如因鉴定结果与原入库鉴定结果不一致的,由检测机构承担责任;如因仓库未尽到责任导致商品损毁灭失的,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封存、运送、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实物商品的保管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商品的持有人按持有期间承担。持有期间是指商品买入日至卖出日前一日; 3、交易商(经营会员)、挂牌商、托管仓库等交易参与各方在本交易公司进行商品经销、核算、提货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交易公司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本交易公司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的,提交海南省海口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章 风险控制管理 第八十四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本交易公司建立挂牌商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警示制度、限制交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全额货款制度、报价管理制度、持有总量限额制度等。 第八十五条:风险警示制度 1、本交易公司对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经营会员)报告情况、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或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控制风险。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交易公司可要求交易商(经营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谈话提醒风险: (1)交易行为异常; (2)帐户商品数量、资金变化异常; (3)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额、频繁交易; (4)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及诉讼案件; (5)本交易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异常情形。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公司有权向全体交易商(经营会员)发出风险警示通知: (1)国内外交易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 (2)交易商(经营会员)、挂牌商的行为涉嫌违规、违法、违约; (3)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商品交易价格异常,明显偏离专业市场现货均价; (4)本交易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异常情形。 第八十六条:限制交易制度 1、本交易公司认定存在交易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情况的,将通过限制交易、认定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公司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交易商(经营会员)限制交易、认定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效: (1)不按本交易公司要求报告情况的; (2)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3)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调查的; (4)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5)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6)与第三方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7)本交易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交易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交收等措施并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1)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2)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3)商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4)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八十七条: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交易公司通过官网及交易系统平台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因素消除后,本交易公司可决定恢复商品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挂牌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直供交易系统(含手机移动端)被非法侵入,本交易公司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品交易行为,本交易公司可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因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交易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对于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非正常交易行为,本交易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公布账号、冻结账户商品、限制资金划拨、增加设置风险准备金、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权限、取消商品交易资格等措施。因对非正常交易采取上述措施造成交易商(经营会员)损失的,本交易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保留追究非正常交易行为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条:风险准备金制度 1、挂牌商风险准备金是指挂牌商在本交易公司挂牌商品交易过程中,根据所挂牌商品当前市值和销售收入情况,按规定留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制度,是为防范交易异常发生交易风险而设立的准备金。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但不仅限于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冻结风险准备金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1)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2)市场交易行为异常; (3)恶意或人为因素导致风险准备金变化异常; (4)挂牌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5)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6)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7)不按要求报告情况的,或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调查的; (8)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9)与第三方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10)本交易公司认定的其他异常、违规行为。 第九十一条:在商品未完成退市前,风险准备金不得提取。 第九十二条:全额货款制度 1、本交易公司对商品经营交易行为实行全额货款制度。货款是指商品交易双方进行经营交易申请时,商品交易直供系统即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或对应数量的商品及交易服务费,用于结算和履约; 2、经营会员在发出交易申请的同时,商品交易直供系统即自动冻结相应数量的商品和全额款项。 第九十三条:报价管理制度 1、本交易公司对挂牌商品交易行为实行价格区间限制制度。并根据商品挂牌交易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并调整价格波动幅度; 2、本交易公司有权根据商品交易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并调整报价幅度; 3、商品价格连续出现异常波动并达到上限或下限的,本交易公司有权将此商品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停牌等控制措施。暂停商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该商品下一交易日开市后一个小时、二个小时、全天或无限期交易。 第九十四条:持有总量限额制度 1、本交易公司实行持有总量限额制度。持有总量限额是指本交易公司规定单个交易商(经营会员)可以持有的某一商品持有总量的最大数额; 2、本交易公司有权根据不同商品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商(经营会员)某个商品的持有总量限额; 3、交易商(经营会员)持有的可流通商品量不得超过该商品总量的40%。本交易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持有总量限额的比例并发布公告。 第九十五条:本交易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实行风险控制管理,由此给各交易参与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交易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十七条:为规范交易资金管理,维护交易商及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本交易公司指定结算银行协助交易商(经营会员)及交易参与各方对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 第九十八条:交易商(经营会员)须在本交易公司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用于资金存放和划转。 第九十九条:本交易公司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各经营商的履约保证金、盈亏、货款、交易服务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款项。 第一百条:交易商(经营商)应妥善保管其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本交易公司交易结算部对挂牌商品交易统一结算和清算。 第一百零二条:每一交易日清算完成后,本交易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发送相关的结算和清算数据给交易商(经营商)及指定结算银行。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结算和清算数据的,本交易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一百零三条:交易商(经营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本交易公司的有关规则、规定,妥善保管结算资料、凭证、帐册等以备查询。 第一百零四条: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经营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如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交易公司提出。本交易公司将结算数据发布至交易系统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本管理办法由本交易公司负责修订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一百零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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